抗病毒药物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本报记者 申少铁
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抗病毒药物效果如何?不规范使用是否有风险?如何科学合理使用?国家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解答。
“治疗病毒感染没有特效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副院长、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童朝晖说,不仅是新冠病毒,从非典到禽流感,再到中东呼吸综合征、H7N9等病毒感染都没有特效药。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如小分子药物等,只是临床治疗的一个手段,不能起到救命的效果。
“抗病毒药物在感染后5天内使用有效,在2天内使用效果好。”童朝晖表示,抗病毒药物能够抑制病毒复制。病毒进入人体就开始复制,当病毒量还没有很大的时候使用抗病毒药物,可以降低病毒载量,减轻对人体免疫系统的攻击,再通过人体自身免疫力的作用,阻止病情向重症、危重症方向发展。“如果病情已经发展到了重症、危重症,再使用抗病毒药物,就没有效果了。”
童朝晖说,世界卫生组织有条件推荐抗病毒药物治疗新冠病毒感染。推荐高龄、有基础疾病等脆弱人群在感染后症状处在轻型和普通型阶段使用,因为这类群体感染后向重症发展的风险较高,使用抗病毒药物后可以降低重症率。青壮年等没有重症风险的人群使用抗病毒药物无效。
“是药三分毒。抗病毒药物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王贵强说,这类药物不规范使用会有一定的副作用,可能会与患者平时使用的其他药物产生相互作用。肝肾功能严重损害的患者要调整剂量,甚至不能服用,以免造成肝肾衰竭。使用药物前一定要仔细看说明书,在医生甚至专科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童朝晖提醒,有些年轻人给老人买了抗病毒药物备用。一旦老人感染,自己服药,不注意看说明书,也没有医生的专业指导,可能会出现用药安全风险。
“没有必要抢购丙种球蛋白。”王贵强说,第九版诊疗方案推荐静脉用丙种球蛋白治疗新冠重症引起的炎症。重症、危重症患者出现炎症因子风暴等情况,使用丙种球蛋白才有效果。丙种球蛋白没有预防感染的作用,不适合在家里使用。(人民日报)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⑤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 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作者:林青宁、毛世平、王晓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种和种子产业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科技创新是突破前沿育种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品种的源头,对我国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育种模式已是种业创新大势所趋,然而我国种业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创新链的延长。亟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物育种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已较为完善。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普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且隆平高科等种业企业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国外研发体系布局。二是典型生物育种企业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不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还与各类学会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且首农集团等企业与国外机构在生物技术育种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典型种业企业创新产出逐渐丰富,在市场准入(审定、登记)品种、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十三五”以来,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种业企业不断培育出双抗绿色高产的动植物品种。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我国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认知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导致品种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二是种业品种同质化严重。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场新品种“井喷”,但突破性品种缺乏,种子供给低价竞争,影响企业研发投入。三是种业项目偏离产业化应用。当前项目申报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员出题并答题,产业需求导向不足。企业在科技论文等方面的劣势,影响了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四是科企合作形胜于质。目前科企合作多是联合申请项目,一旦项目结束合作关系就解体,两者为松散型合作。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简单的技术指导层面。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存在“同质竞争”。目前科研院所种业创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种,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企业应用研究的平衡,挤压了种业企业的利润空间。
针对当前制约种业企业创新发展的系列问题,必须进一步优环境、活机制,提高种业企业创新动力与效能。
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利益机制,建立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打通知识产权保护通道,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完善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提高审定门槛,适当提高现行审定指标标准,减少品种数量,提高品种质量,使真正有实力品种脱颖而出,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通过技术手段把牢品种准入关。强化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开展品种符合性验证试验,为强化品种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种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属性,增加种业企业经费支持。增加种业专项科技创新项目数量,增加种业企业获取科研经费支持的渠道,保障有实力的种业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科研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支持。对种业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产业化发展企业实施低息支持,尤其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研发、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可给予无息支持。
四是引导科企合作深度融合,促进联盟运行由虚转实。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由企业根据产业需求提出技术难题,政府组织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项目招标,构建企业“出榜”“评榜”+政府“发榜”+科研院校“揭榜”的机制。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联盟成员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积极推动联盟实体化,适合以股份合资的方式实现实体化的要加快引导,适合以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的要给予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属性,完善生物种业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科研院所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科研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将生物种业科研成果转让给典型种业企业进行新品种培育,实现科研成果的开放共享。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